10/13/2008

保衛言論自由


網路閒逛,忽聞哀號遍野。循聲過去探視,驚覺島嶼受侮辱受損害的小民何其眾多。
小民們端的是遭誰的侮辱、誰的損害?黑道嗎?這可難得。豈知竟然是白道的國家機器的執法機構哪。

或得先談談島嶼人民的言論自由度。比如網路上,幹譙藍的綠的馬的扁的悉聽尊便,政治意\議\異見簡直隨閣下高興便可大鳴大放,乍看已臻最高點。
這就夠了嗎
如若閣下對政治沒啥興趣,想伸張別種言論自由,比如「性言論自由」之類,您說這行不行呢。
問題就在這兒啦。我不知閣下的回應是啥,但咱可以提供個標準答案:不行。
閣下莫把島嶼的言論自由想得太美啦。

為何不行?光是『兒少法第29條』(援交罪)與『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妨害風化罪)就讓島嶼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動輒得咎了。
地方執法機構的網路探子憑著聊天室、討論區的一個ID、或一枚所謂「情色」圖片,就可輕易將人繩之於法;不擇手段地以釣魚方式引君入甕,亦多有所聞,您不覺得過於恐怖、荒謬嗎。論者謂之「賺取績效獎金大興網路文字獄」。如此法條的濫用其實已彰顯『兒少法第29條』與『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的惡法本質了。進而言之,網海無邊,網路戰警卻無所不在,這就夠叫人顫慄的了,如若戰警們偵緝的是實質性的犯行,吾人當額手稱慶,誰知竟是專揀軟的柿子捏,實有擾民傷民之嫌罷。

您會說這7折8扣的人權對你沒差,你高尚你用不著這一類自由你慶幸——咳‧也許人類文明之所以步向衰頹、人民老受侮辱損害,皆根源於這樣的自私自利想法罷。
遠的不說,晶晶書庫、何春甤性政治獸交事件算是大案,大夥記憶猶新,可是更多更多的小案從未稍減——亦即更多更多的毫無前科的良民遭受侮辱損害(包括未滿18的中學生),可有誰知悉、有誰關切、又有誰為之伸張?

島嶼今天(從來)不乏受害者,為什麼?因為國家機器自身先當了加害者,尤其令人髮指的是,加害者包庇、縱容、獎賞加害者。
閣下若不能身同感受受害者的冤屈,事不關己地繼續噤聲,島嶼的人權自由已先慘遭閣下的自我流失腐蝕閹割了。

懇請傾聽一下受苦小民的酸楚與悲憤心曲——

【觸法案例】
【兒福法29討論區】

Yahoo!奇摩家族【兒福法29條研究會】(須註冊)《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解 釋 文] 第一段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延伸閱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2006)
含解釋文、理由書、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及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抄本‧617.doc(2006)[全文]
裡頭許玉秀大法官、林子儀大法官質疑「目的正當性」暨闡析「性言論自由」的《部分不同意見書》,頗值一讀。

若不耐於上頭冗長全文,強烈建議閱讀以下文件——
◆植憲編著《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之合憲性 ——釋字第 617條解釋與意見書之整理

◆何春蕤:《性學術與性言論自由的保衛戰》(2003)

◆劉靜怡(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網路色情的分析與規範:從台灣現行管制模式的粗暴與失焦談起 》(1999)
【肆 國內網路色情管制模式的法律缺失和政策盲點】

◆2008年10月9日《網路犯罪一案多辦 警察呷好道相報?!
__立法委員賴清德黃偉哲聯合記者會

◆反惡法聯盟網站反對兒少法29條糾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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